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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赠与、遗嘱类公证-I 来源: 时间:2011-11-16 点击:12546
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法定继承权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的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委托书。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 2、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8项的证件及材料; 3、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的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A)公民的收入;(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C)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D)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E)公民的有价证券、股权等。 咨询电话:0769-23661738、2248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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