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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遗嘱,遗嘱受益人如何申办继承
来源:   时间:2012-06-01   点击:8070   

                                             东莞公证处  张建荣

   近年来,随着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外,目前我市市民选择自愿公证的事项正不断上升,主要集中在房产委托交易、遗嘱、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证据促全、民事协议、经济合同等领域。公证对稳定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预防纠纷的发生,公证、高效解决纠纷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

目前,我市市民申请办理公证遗嘱的数量逐年上升,但是多数市民对设立公证遗嘱后申办继承手续存在误解。按照法律规定,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经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但是并不是经公证的遗嘱,遗嘱受益人持一份公证的遗嘱就可个人来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因我国目前公民设立公证遗嘱的信息并未实行登记制度,即使遗嘱经过公证,遗嘱受益人办理继承公证处亦需核实该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一般需向全体继承人核实。所以,遗嘱受益人在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首先要提供立遗嘱人全体亲属的情况,全体亲属要亲自来公证处核实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在继承人无法亲自来公证处核实的情况下,公证处不能只凭遗嘱受益人单方所持有的公证遗嘱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机构不是万能机构,能包罗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功能,解决人间一切法律事务;亦非裁判机关,在没有全体继承人确认一致的情况下,很难确认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既然公证处无法确认,就无法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这种情况只能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出现上述这种情况,市民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义,订立遗嘱就是为了预防以后继承人之间的争夺财产的纠纷,如果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遗嘱受益人要想取得遗产,需其他的没有得到遗产的继承人来协助办理继承手续,那样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有何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所以,市民不用担心,就是出现公证处无法确认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的情况下,遗嘱受益人通过诉讼,法院对经过公证的遗嘱的效力还是认定的,凭借公证的遗嘱,还是可以达到立遗嘱人生前愿望的。如果生前没有订立公证遗嘱,继承人对继承遗产有纠纷,法院是依据法定程序,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对遗产进行分配,就可能达不到立遗嘱人的生前愿望了。所以市民在订立公证遗嘱时,公证处会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产生的作用。毋痈置疑,公证遗嘱一定是公民生前处分财产,实现生前愿望最好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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