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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婚姻法解释(三)下可靠的财产协议见证人
来源:   时间:2012-06-08   点击:7576   

                                    东莞公证处  高宇霞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年轻夫妻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公证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为婚前或婚后财产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的一方提供证据,如果双方曾进行过财产公证,则将成为非常充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东莞公证处就办理了大量的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813日起施行,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但它的出台似乎并没有使人们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感到踏实,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目前房价高企,多数人以贷款方式购房,且为了避开二套房贷的高门槛,很多夫妻或恋人购房只写了一方的名字,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目前贷款购房情况看,产权登记多为男方,简单一看,尽管女方与男方共同贷款购房,付出了经济代价,但因登记关系,将难于获得产权,这样,上述第十条,让众多女士感到担忧,甚至被认为是对女士的不公,就不足为奇了。

担心可以理解,事实不然。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一般予以确认,公证证明的证明效力高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对于男女婚前婚后购房行为,可以通过婚前或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产权归属、偿贷责任进行确认,并取得保障双方权益有效有力的证据。

于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来东莞公证处咨询婚前、婚后房产归属问题的当事人较过去明显增多,前来办理“加名”公证的当事人也较以往显著增加。比如,有一对新婚夫妻,丈夫婚前购买了一处房产,丈夫支付了首付款,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他们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银行咨询时,得知在没有还清贷款时暂不可以进行房产加名登记手续,鉴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和公证的证据效力,双方一起来东莞公证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偿还贷款并在还清贷款时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加上另一方名字。

可见,很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一种误解,联系相关法律法规,细读婚姻法解释(三),除强调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尊重夫妻分别财产制外,更赋予夫妻双方充分的契约自由,尊重甚至于鼓励夫妻之间对财产所有关系的协商约定。这里,公证,恰能更好地充当夫妻财产协议可靠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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